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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一次。
  第三条 会费标准(按人民币)
  1、副会长单位--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
  3、理事单位、供排水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单位--10000元;
  4、城镇供水、排水企事业单位、城镇节水管理部门、地方水协、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其他会员单位--2000元;
  5、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四条 有多重职务的会员按最高标准交纳会费,不重复交纳。
  第五条 每年的4-6月份为会费缴纳月,届时秘书处会下发缴纳会费通知,由协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凭证。
  第六条 中国水协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七条 中国水协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中国水协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监事的检查和会员单位、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会员单位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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