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询意见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年~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等设施。
意见稿称,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立项、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市、区级及各控规单元应分层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级层面海绵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各控规单元海绵城市专篇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区域内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别牵头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