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73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为持续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含县城,下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根据《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鲁政办字〔2018〕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面临的问题
(一)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进展不均衡。部分区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截至目前,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市建成区尚未排查出黑臭水体。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共排查出9条城市黑臭水体,2017年年底前已通过省组织的“初见成效”阶段评估验收,目前尚未通过“长制久清”阶段评估验收,无法彻底实现销号;桓台、高青、沂源县城共排查出4条黑臭水体,目前1条已整治完成,但尚未完成评估验收,其余3条正在进行整治。目前,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污水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尚未实现,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不稳固,部分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满负荷运行,雨污管网分流不彻底,降雨时少量污水溢流进入河道,同时纳管企业预处理不达标、偷排高浓度废水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个别时段、个别河道出现黑臭反弹。
(二)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短板。建制镇建成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规划布局不协调,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率低,污水管网不配套。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滞后,河边湖岸垃圾随意堆放问题突出,汛期极易对河湖水质造成污染。受上游来水不足等因素制约,个别河道存在淤积、断流等情况,水生态系统受到破坏。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或配建设施不达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有待提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水体黑臭问题,持续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2020年年底前,各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总体高于90%,各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总体高于70%,多渠道、多方式整治农村水环境污染,使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1.加快推进各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淄川区柳泉湿地、张相湖湿地、开发区南河流域,博山区孝妇河、岳阳河、沙沟河,周村区米河、涿河、淦河等9条黑臭水体,进一步巩固提升治理成果,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长制久清”阶段评估验收,彻底实现销号。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要进一步梳理排查辖区范围内的水体和水质情况,发现一条,上报一条,治理一条,销号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各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要按照“一水一策”原则,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及其他措施,对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水坑、高青县清河路东首中国结闸南、沂源县埠下路泄洪渠和东北麻泄洪渠等4条黑臭水体分别编制整治方案和计划,明确消除目标、工作进度、年度计划和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城4条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2020年年底前完成“初见成效”“长制久清”评估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同时,各县要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继续对建成区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排查,查明黑臭水体两侧排污口的位置、排放量、排水水质,详细记录淤积河段、垃圾临时堆放点等污染源的位置,并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判定黑臭级别,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2019年年底前再次确定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评议,2020年年底前完成“初见成效”“长制久清”评估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2019-2020年,全市每年开展一次县城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3.全面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新建区域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全市要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7〕613号)要求,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十三五”期间新建城市污水管网 245公里以上。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发〔2018〕2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对城市雨污合流管网进行分流改造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7〕26号)要求,2019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全面完成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雨污合流管网分流改造,2020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全面完成城中村、老旧小区、棚户区和城乡结合部等雨污合流管网分流改造,优先对合流制主管网及截流倍数小的合流制管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增加截流倍数、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量,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溢流污染进行处理,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重点排查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盲区,加强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或采取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措施进行处理,加快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淤积管道疏浚。开展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4.不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配套完善建成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做到污水应收尽收。雨污分流改造进度相对滞后的,应当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减轻降雨期间污水溢流产生的影响,污水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严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到2020年,完成光大水务一分厂搬迁改造,光大水务二分厂、周村淦清、桓台葛洲坝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淄川利民、周村北郊、临淄齐都污水处理厂扩建;各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8%、90%以上,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处理。有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牵头)
5.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对新发现的非法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强化入河(湖)排污口日常监测管理,实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排污口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6.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加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企一管”,所排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对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予以“红牌”处罚,依法予以关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7.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方案。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属于危险废物的,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底泥采用原位修复的,选取环境友好的化学药剂和生物制剂,避免对水环境和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底泥采用异位处理且清淤底泥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清淤底泥不属于危险废物的,采用卫生填埋、堆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理处置。(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牵头)
8.深入推进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2019年年底前,各区县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垃圾收集转运记录(垃圾收集转运时间、垃圾清运量等),并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结合垃圾特性,因地制宜选取填埋、焚烧或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实现垃圾安全处置。(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分别牵头)
9.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快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进度,按照住建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进行改造建设时,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减少地表径流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牵头)
10.持续加强水体生态修复。结合主要河流流域综合治理,科学制定河湖水系生态修复治理方案,规范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管理,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11.积极保障河道生态水量。结合河道的生态补水需求,通过水系贯通、上下游河道闸坝联合调控、合理布局分散(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大争取黄河、长江水源指标力度,逐步恢复城市河道、水体的自净能力。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利局牵头)
1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9年年底前,对建成区内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的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区县开展黑臭水体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各区县要于监测当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每年第二、三季度各区县要配合其他地市对我市开展黑臭水体交叉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二)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执行“三区”划定方案,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对禁养区内新发现的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予以关闭搬迁。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养殖业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牵头)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2.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按照城乡共建、以城带乡的原则,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分类处理,靠近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将污水纳入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小型湿地,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3.加大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巩固“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果,完善垃圾处理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随意堆放。推进全市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2020年年底前,95%以上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任务,统一思想,抓好落实。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逐级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责任、措施、时限”四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全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和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结合《淄博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淄博市全面实行湖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包括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长,加强统筹谋划,确保水体整治到位。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督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完善“淄博市河湖长制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持续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乱倒垃圾、养殖等活动。加强区县建成区雨水口的监管,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道路冲洗污水等排入雨水管网;定期做好管网清掏,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集中处理等固定污染源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河道、水体沿岸的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年底前,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考核要求。分批、分期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全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加强运营管理,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探索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内部。推进各区城市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牵头)
各级财政强化对黑臭水体治理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补助,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逐步形成完善的黑臭水体治理资金保障体系。明确污水处理收费代征主体和征收环节,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供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适时调整,加大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按照《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淄博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要求,加大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推进力度,依法依规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将从事黑臭水体整治的相关单位及主要人员纳入社会信用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积极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向社会公示黑臭水体治理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对通过国家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举报发现的黑臭水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时转办区县,限时排查核实,确保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将新发现的黑臭水体纳入整治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广播电视台牵头)
(三)强化监督评估。市、区县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做好省对我市一年一度评估和2021年全面评估的准备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整治综合保障机制,凡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后重新列入黑臭水体清单,继续开展整治,确保长制久清。(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