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将有法可依,通过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为城市“内涝”和水资源利用破题。《条例》规定,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包括: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在湿陷性黄土、煤矿采空区等地质结构复杂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工程项目。《条例》还规定,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及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对老旧城区分期分批进行改造;老旧城区雨污分流、黑臭水体以及易积易涝点治理、管线入地、建筑节能、绿化硬化综合整治、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海绵城市设施: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祓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生活晨报全媒体记者 贾振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