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即将实施 立法共护雅安水环境
雅安市水资源丰富,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71.1亿立方米,全市265条河流、41座水库、42处渠道纳入河(湖)长制实施范围,落实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河(湖)长1778名,其中村级河(湖)长1003名(共涉及972个村)。长期实践证明,作为河(湖)长制向村(居)民延伸的“终端”,村级河(湖)长制在动员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源头治理,打通水环境治理体系“最后一公里”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九月,雅安境内青衣江、大渡河水环境质量排名全省第一,全国第十一位,与村级河(湖)长制的有效推进密不可分。
“除新修改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作了‘鼓励建立村级河长制’的概括性规定外,上位法对村级河(湖)长制的具体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吴志君说,创制性立法就需要从法学理论搭建、基本制度设计乃至法律用语选择等方面进行再探索。《条例》从法规立项到批准通过,历时1年9个月,雅安市人大组织或参加各类会议30余次,收到立法建议800多条,形成《村级河长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地方立法的几点思考》的法学论文,23次较大幅度修改法规草案。
《条例》以法的方式为村级河(湖)长定位,明确了村级河(湖)长的选用方式、选用条件和工作范围等,理顺了乡级政府与村级河(湖)长、乡级河长制办公室与村级河(湖)长、村(居)委会与村级河(湖)长等围绕村级河(湖)长而新产生的法律关系,畅通了村级河(湖)长与职能部门前沿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对村级河(湖)长工作经费保障及评价和奖励制度等作了规定。
《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共六章二十九条,对河(湖)巡查和保护、保障措施、管理监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继《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和《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后,雅安市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范围内对村级河(湖)长制系统性立法的先行先试。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1日施行的《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突出了江河干支流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强化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职责,但对引导公民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对除江河干支流以外的沟、渠、塘、堰等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尚存“短板”。因此,《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的制定是《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再细化、再延伸,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扣合,相得益彰,实现了水环境保护从“主动脉”向“毛细血管”的纵深推进,与相关上位法一起构建了各方参与,全民共治的法规体系。(记者 张超 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