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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全域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9-11-19 来源: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全域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眉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眉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域供水是指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供水方式,包括二次供水。二次供水是指新建、改造、扩建的建筑物或高落差用户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水压标准,需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凡在彭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活动和使用全域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全域供水行业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域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建立区级饮水安全基金,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全域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实行“同网、同质、同价”的统筹全域优质供水。
  第二章 水源与水质
  第六条 市三水厂、龚家堰水库和天生堰水库为全区全域供水重要水源。区住建局负责对接市住建局、市供排水公司就市三水厂原水做好监督管理,同时与区水利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龚家堰水库及天生堰水库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防止水源污染,确保全域供水水源安全。
  第七条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地下水自备水源取水,城市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区水利局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取缔非法取水行为,确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可不办理取水许可。
  第八条 全域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应当符合质量、卫生、节水、安全等相关标准,并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 区卫健局负责对全域供水卫生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区供排水公司水质检测室)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并形成报告,向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彭山生态环境局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全域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户所有。
  第十一条 全域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3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30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全域供水取泵站(房)、净水厂周围30米范围内,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区。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 全域供水工程的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供水单位在供水工程及保护范围内设置标识,建立巡查管护制度;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强化宣传,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供水工程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全域供水工程以结算水表为界限,结算水表到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结算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因建设工程确需改变公共供水设施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区住建局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确保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四)接受区住建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健局、彭山生态环境局、区审计局、区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住建局。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区住建局备案。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应急机制,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对全域供水工程运营管理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实各级在办证、税费、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依法签订供水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全域供水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政府推行全域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如共用一只结算水表则从高计收水费。核定水价不能平衡供水成本的,以饮水安全基金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住建部门给予以表彰:
  (一)维护供水水源及设施安全,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在供水事故抢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全域供水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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